如何成為協會講師

講師資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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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新進講師提出申請,經講師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須通過講師研習課程合格者,正式取得講師資格,中階講師以上階級獲頒講師證書。


第二條 講師分為初階、中階、高階、首席講師四個階。

第三條 初階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高級證照者。
2. 具有副學士學位,曾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一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同之中級(或同等)證照者,且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一年以上者。
3.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受職業訓練滿一年,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中級(或同等)證照者。
4.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四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中級(或同等)證照者。
5.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中級(或同等)證照,且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一年以上者。
6.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學系畢業,該應聘職類尚未辦理中級以上技能檢定,應具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二年者。
7. 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者。
8. 專科學校與應聘職類相關之類科畢業,該應聘職類尚未辦理中級以上技能檢定,應具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四年者。
9. 政府尚未辦理該職類中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同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八年成績優良者。
10. 具有特殊專門技術,在本辦法施行前,曾在公共職業訓練機構直接從事與應聘相同類科之教學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第四條 中階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有副學士學位,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中級(或同等)證照,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二年,且具備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2. 具有副學士學位,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中級(或同等)證照,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五年,且具備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3. 具有副學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五年,且具備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三年以上者。
4. 任初階講師滿二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高級證照者。
5. 任初階講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科系之學士以上學位者。
6. 任初階講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創作發明或技術性著作或學術性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7. 具有高中職學位,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三年以上,且擔任芳療、美甲或美睫、美容比賽之評審需有三次以上經驗者。
8. 具有高中職學位,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且參加且擔任美容、芳療、美甲或美睫、美容比賽,取得前三名。
9. 具有高中職學位,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高級證照,且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五年以上者。

第五條 高階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有副學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高級證照,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四年者。
2. 具有學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高級證照者。
3. 具有學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中級(或同等)證照,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三年者。
4. 具有副學士學位,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四年以上者。
5. 任中階講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創作發明或技術性著作或學術性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6. 具有高中職學位,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六年以上者,且擔任芳療、美甲或美睫、美容比賽之評審達3次以上。
7. 具有高中職學位,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八年以上者,且參加芳療、美甲或美睫、美容比賽,取得前三名需三次經驗。
8. 具有高中職學位,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高級證照,且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八年以上者。
9.各大專科學校機構擔任美容、芳療、美甲或美睫、專業技能講師二年經驗

第六條 首席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有副學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高級證照,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五年者。
2. 具有學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高級證照者。
3. 具有學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中級(或同等)證照,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四年者。
4. 具有副學士學位,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五年以上者。
5. 任中階講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創作發明或技術性著作或學術性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6. 具有高中職學位,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七年以上者,且擔任芳療、美甲或美睫、美容比賽之評審達八次以上,評審長經驗需達三次以上,監察長2次以上。
7. 具有高中職學位,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十年以上者,且參加芳療、美甲或美睫、美容比賽,取得前三名達3次以上。
8. 具有高中職學位,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高級證照,且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十年以上者。
9.各大專科學校機構擔任美容、芳療、美甲或美睫、專業技能講師三年經驗